▍问:符合什么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?
答: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
列条件的,可申领失业保险金: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
保险费满一年的;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已经进行失业登记,并
有求职要求的。
▍问: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何规定?
我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
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:累计缴费
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,每满1年,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;累计缴费
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,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;累计
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,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。
▍问:社保缴费中断有什么影响?
答: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
断的,中断前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,中断前年限不清零。
▍问:参保职工如何打印参保缴费证明?
答:参保职工可以登录
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,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“个人服
务”,通过“城镇职工保险”菜单下“个人自助打印”里的“人员参
保证明打印”模块打印本人的参保证明。参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查
询打印的起始和终止年月后进行打印。相同时间段的参保证明,一天
只能打印一次。参保职工也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区、市社保经
办机构申请办理。
▍问: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?
答:企业职工正
常退休,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 15 年(含视
- 46 -同缴费年限,即工龄)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
续,按月领取养老待遇。
▍问:职工病退有什么条件?
答:男年满 50 周岁,女年满 45 周
岁,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满 15 年,因病或非因工负伤,经青
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。
▍问:哪些情形属于工伤?
答: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
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⑴在工作时间和工
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⑶在工作
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⑷患职
业病的;
⑸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
不明的;
⑹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
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⑺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
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▍问: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?
答: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
五条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
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
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
⑵在抢
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
⑶职工原在军
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
后旧伤复发的。
▍问: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?
答:职工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
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的规定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
伤或者视同工伤:
⑴故意犯罪的;
⑵醉酒或者吸毒的;
⑶自残或者自
杀的。
▍问: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?
答: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
当填写《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》,并提交以下材料:
①受伤害职工
的居民身份证。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,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
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,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
明;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,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,经办人身份证明;
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,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
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;
②劳动、聘用合同文本或
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(包括事实劳动关系)、人事关系的其他
证明材料;
③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;医疗机构出具的
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、初诊病历、住院病历,出院记录,或
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(青岛市职业病诊疗机构为青岛市
中心医院)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(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)。以
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,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,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
还申请人。
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应当提供以上材料外,还应当分
别提交相应证据:
①职工死亡的,提交死亡证明;
②在工作时间和工
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,提交公安部门的
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;
③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
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;
④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
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
关部门的证明;
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
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;
⑥在抢险救
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,提交民政部门或者
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;
⑦属于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、复员军人,
旧伤复发的,提交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
发的确认;
⑧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,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
副本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。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
印件,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。
▍问:旧伤复发确认需提交哪些材料?
答:⑴《工伤职工旧伤复
发确认表》须经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属旧伤复发、单位意见
为“不同意”并加盖公章;
⑵身份证复印件;
⑶发生工伤后的住院、
门诊病历及近期治疗病历等有效复印件;
⑷7-10 级革命伤残军人申
- 59 -- 60 -
请旧伤复发确认的,还应提供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复印件及《评残呈
批报告表》复印件。如单位意见为“同意”,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
定,单位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“工伤职工旧伤复
发登记”模块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录入旧伤复发信息即可。
▍问: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如何激活启用?
答:参保人员在发卡银
行领到社会保障卡并确保卡面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,应即时办理社会
保障卡激活启用手续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办理激活手续的,持卡
人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,点击“网上办事大厅”,
在“个人服务”中点击“社保卡激活”;或登录官网“社会保障卡”
专题专栏,点击“社保卡激活”;或登录“青岛人社”APP“社保卡”
模块的“社保账户”,点击“社保卡激活”;或关注“青岛 Ai 人社”
微信公众号,进入办事大厅“社保卡”模块,点击“社保卡激活”。
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激活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。